境外基金|香港开放式基金OFC特征:阐述认购赎回机制、香港9号牌管理人、保管托管人、单一或伞形架构
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(Open-ended Fund Company, “OFC”)制度。今天,我们将从OFC制度七大方面的特征为大家展开介绍。
目前香港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未4万亿美元,其中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有131支。
一、香港OFC制度的七大特征
1、股份容易申购赎回,减资和股本分配不受《公司条例》限制
OFC可拥有可变动股本,换句话说,它可以发行无限多的股份,每次投资者购入的都是新的股份,便于投资者认购和赎回股份。
2、在证监会登记注册且受证监会监管
OFC必须在证监会注册。本质上,在OFC的注册程序上,证监会具有实质审查权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。相比于其他公司,根据《规则》,OFC的许多行为必须通知证监会或须证监会核准,否则属于犯罪。比如,任何人如停止担任OFC的投资经理(除非因法庭命令),该公司必须再其停任后15日内,将停任一事以书面通知证监会,否则即属犯罪。又如,任何继后的保管人的委任均须由证监会事先核准,如果董事未经证监会核准直接作出委任,不但委任不具法律效力,而且作出该委任的人士可能需要承担高达1,000,000的罚款或者被监禁长达两年。在OFC成立之后,新子基金的设立也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。并且,除非证监会核准公司终止子基金,否则该公司不得终止子基金。
3、OFC的组织架构与必备外部角色
OFC的架构如上图所示。其组织结构除股东会和董事局之余,还必须设置保管人和投资经理。
董事
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及《规则》对OFC委任董事提出了各种要求和限制,主要体现在人数、履历资格、主体类别、所属法域和独立性等方面;例如,OFC的董事须为自然人,法人团体不得作为OFC董事;OFC须有Zui少2名董事;获委任为OFC董事的人必须具有就进行该公司的业务而言合适的经验及专门知识;OFC的董事局必须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,该董事不得为保管人的董事或僱员。
4.投资经理:香港9号牌公司
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要求OFC必须有投资经理,负责管理该公司的计划财产,且该投资经理须由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(提供资产管理)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中介人(简称“九号牌持牌人”)担任。OFC的投资经理需要遵守众多合规性的行为守则规定,这包括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原有的针对基金的投资经理的一般性规定,以及针对OFC的特别规定,而且公众OFC的投资经理还要遵守更加严格的额外的合规规定,包括: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》、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》、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》以及《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、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》等。
5.保管人
与普通公司不同,OFC必须有保管人,且必须将所有计划财产委托予保管人妥善保管,以便将基金资产与投资经理的资产分隔开来,该等保管人必须以合理水平的谨慎、技巧及努力,确保相关财产得以妥善保管。在资格上,OFC的保管人必须是获发牌或获证监会接纳的银行机构或信托公司。
6.可以是公募,也可以是私募(具体根据9号牌的规管要求而定)
OFC可以作为公募基金也可以作为私募基金。根据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》第4.2条,OFC须在其要约文件中清楚披露其属公众还是私人OFC。
(a) 以公众形式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(公众OFC),投资经理必须是9号牌公募持牌
同其他需获证监会认可的公众基金相同,公众OFC也必须取得证监会认可,并遵守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》项下的相关要求,同时需要遵守《证监会产品手册》的规定。
(b) 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(私人OFC),投资经理必须是9号牌,但无所谓公募持牌
除公众OFC,基金设立者还可以设立以私人形式发售的OFC。不同于公众OFC,私人OFC不需要取得证监会的认可,不受限于《证监会产品手册》的规定,享有更大灵活性,能因应私人投资者的需求制定其投资和借贷特性。但是,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》对私人OFC施加了特别限制,其第II节列明了仅适用于私人OFC的规定,其中Zui实质性的约束在于投资范围方面。根据该等规定,私人OFCZui少90%的资产总值须包含(1)其管理会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资产类别,及/或(2)现金、银行存款、存款证、外币及外汇交易合约。可投资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不得超过资产总值的10% (简称“10%Zui低额豁免规限”)。这一点对于股权基金或对冲基金可以接受,但对于其他资产类别,例如不动产、基础设施、大宗商品等基金可能存在问题。
7.可以采取单一架构或伞型架构
OFC既可以是单一基金架构也可以是伞型基金架构。如果需要伞型架构,它可以设立并运营一个或多个子基金,每个基金均有专属账户,其资产、负债均彼此分隔,互不牵连,即使其中一个子基金无力偿还其债务,也不会对其他子基金的法律责任造成影响。
伞子基金结构
单一基金结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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